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B1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