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延展璟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至上開六個月清算期限,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公司法雖未為規定,但參酌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第三項「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之規定,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參見 柯芳枝 教授著,公司法論,八十年九月再修訂初版第一百四十一頁。)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璟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緣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尚未核發璟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准於國稅局核發核定通知書後二個月內,再行陳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同意就任璟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六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六個月清算期限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算,並應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始行屆滿,則聲請人於上開清算期限屆至前三個半月餘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即具狀聲請延展清算期日,復未釋明清算事務確無法於所餘期限內完成之證據資料,則其請求延展,自屬無從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