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東羱 即 謝政麟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毛純榮 即開元寺慈愛醫院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2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093,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