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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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陳明根 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3樓,此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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