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立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