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第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公共危險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俱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資料記錄表一件、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中監投分監城戒字第О九六二七ОО二一二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紙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二份、附表所示案件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在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