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十三時許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中監投分監城戒字第О九六二七ОО二一四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一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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