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一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頂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