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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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42號
原   告  胡慧萍
被   告  吳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並指定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一字第19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
件進行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而告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1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第6153號處分書可資為憑,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期日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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