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28號
原 告 吳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
○○○號4樓之8,下稱系爭建物)價額核定因電詢原告請其提出系
爭建物價值依據,經原告表示不知其房屋價格,本院遂至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察,鄰近系爭建物(含土地)於民
國104年1月間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248元,
則系爭建物(含土地)之價格約為1,207,794元(計算式:15248
×〈68.93+10.28〉=0000000,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又鄰近
系爭建物之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29,664元,系爭建物所占土地
面積為17平方公尺(計算式:4724.12×36/10000=17,小數點
下四捨五入),故系爭建物所占土地價值約為504,288元(計算
式:29664×17=504288)(見本院卷第6頁、第10頁至第11頁)
。職是,本件遷讓之房屋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03,506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7035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