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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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庭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