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俊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宜榛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
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計
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