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蔡美 和
蔡名准
被 告 朱奚慧瑾
訴訟代理人 鄭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有被
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