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