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1月11日96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該件有部分犯行應為免訴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