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4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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