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嘉義縣六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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