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96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5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