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文潭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觀天廈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昌弘
訴訟代理人  劉泰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
為反訴駁回裁定因有脫漏,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確認住戶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
經本院於102年5月30日裁定反訴駁回在案,惟原裁定就反訴
訴訟費用部分有所脫漏,而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
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
本案者亦準用之,同法第95條亦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所提
反訴既經本院裁定反訴駁回,則反訴訴訟費用即應由敗訴之
反訴原告負擔, 爰依 職權就該脫漏部分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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