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79號
原   告  曾春財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吳宛宜 律師
被   告  洪之庭 (即 洪華培洪春滿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85、86年間參加原告配偶 鄭罔 受(89年11月1
日死亡)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會期分別為:⒈自85年9月1
日起至88年2月1日止共30會(下稱初一會),被告參加1會
;⒉自86年6月10日起至89牛6月10日止共37會(下稱初十會
),被告參加2會。初一會、初十會(下合稱系爭合會)均
採內標方式,即死會會員每月每會應繳新臺幣(下同)5萬
元,而得標會員須簽發與各期未繳會款同額之本票交付會首
為擔保。被告分別於85年12月標取「初一會」;86年10月、
87年3月各標取「初十會」1會;惟竟自87年5月起未依約繳
納會款,計積欠310萬元會款【計算式:(初一會每會5萬元
×87年5月至88年2月共10次會款)+(初十會每會5萬元×2
會×87年5月至89年6月共26次會款)】。被告前就系爭合會
曾簽發本票為擔保,原告並對其取得本院89年度票字第2652
號本票裁定及88年度票字第4042號本票裁定,而 鄭罔受 於89
年11月1日死亡,除原告外,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依
合會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0萬元,及自89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不認識原告配偶鄭罔受,亦未曾參加以鄭罔受為會首之
合會,原告所提本院89年度票字第2652號裁定中,其中票號
269089至269095、269097、269099、269120至269121、2691
24至269125號,共13張本票係應被告當時配偶 莊惠文 (後已
離婚)要求而開立,被告前夫莊惠文當時稱係作為商業周轉
用,另其餘本票並非被告所開立。又本院89年度票字第2652
號本票裁定當時並未送達被告,係經公示送達方式確定,被
告並不知有該裁定,另88年度票字第4042號本票裁定當時送
達至莊惠文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工廠,被告
亦不知有該裁定。另原告前曾於另案(本院90年度新簡字第
318號、90年度新簡字第780號)起訴請求會員給付會款,原
告當時所提出之初十會會單均僅有莊惠文名字,並無被告名
字,則本件原告所提會單顯係日後才填寫被告名字。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訴外人鄭罔受(即原告配偶,89年11月1日死亡)於88年間
曾持附表一所示10張本票,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並取得本院88年度票字第4042號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及確定證明書,並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證。
㈡原告於鄭罔受死亡前,曾持附表二所示36張本票,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取得本院89年度票字第2652
號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並聲請強制執行換發
債證。
㈢鄭罔受於89年11月1日死亡,除原告外,其餘繼承人皆拋棄
繼承,是鄭罔受之遺產由原告單獨繼承。
㈣原告起訴狀證二號及證三號所提鄭罔受為會首所召集之初一
會、初十會(即系爭合會)之會單是系爭合會止會後,由會
首鄭罔受指示原告依其內帳整理寄給各會員的通知書,告知
各會員會款納以及得標的情形。
㈤本院卷第114頁及第115頁之會單亦是系爭合會止會後,由會
首鄭罔受指示原告依其內帳整理寄給各會員的通知書,告知
各會員會款納以及得標的情形。
四、原告主張被告參加系爭合會並均已得標,惟自87年5月起即
未依約繳納會款,共積欠會首鄭罔受310萬元會款未給付,
因其為鄭罔受之繼承人,自得向被告請求清償等情,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應予審究者為:被
告有無參加系爭合會?如有,是否自87年5月起即未繳納會
款,共計積欠會款310萬元未給付?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提系爭合會會單(見證二、三
號)係系爭合會止會後,由鄭罔受指示原告依其內帳整理寄
給各會員的通知書,告知各會員會款納以及得標的情形,另
原告於另案所提初十會會單(見本院卷第114、115頁)亦是
系爭合會止會後,由鄭罔受指示原告依其內帳整理寄給各會
員的通知書,告知各會員會款納以及得標的情形等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則原告所提系爭合會會單既係由其自行製作,
且經被告否認真正,且原告本件與另案所提初十會會單記載
內容並不相同(另案初十會會單上會員均僅為莊惠文,並無
被告),是原告所提系爭合會會單已屬有疑,自難為認定被
告參與系爭合會之依據。
㈡原告雖又舉本院88年度票字第4042號、89年度票字第2652號
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據,惟票據之原因多端
,且被告與莊惠文其時為夫妻關係,本件即難予以排除被告
簽發票據借莊惠文使用之可能性,況本院89年度票字第2652
號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原告於鄭罔受死亡前,主張其自
己為附表二所示36張本票權利人向本院聲請取得,與其所稱
:附表二之本票係被告因給付死會會款而簽發交付鄭罔受等
語已生齟齬,另原告亦曾於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294號給付
會款事件中,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之妹 洪安淇 到庭證述被告
姐妹參加系爭合會之事實,惟經證人洪安淇證稱:(本件)
被告沒有跟初十會等語確定乙情,亦經本院依兩造聲請調閱
該訴訟卷宗查閱無訛。是上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仍無
法證明被告有參加系爭合會之事實,亦難據此而為原告有利
之認定。
㈢依上,原告主張依會單、本票裁定認定被告有參加系爭合會
之情,難可憑採,且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有參加系爭合
會之事實。是以,原告以被告參加系爭合會,請求給付得標
後尚積欠之會款310萬元等語,洵屬無據,無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提出之本票裁定、合會會單,難可證明被告
有參加合會之事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會款未清償
,應給付310萬元及自8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無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
果無影響,無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8條
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
費用。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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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票載發票人均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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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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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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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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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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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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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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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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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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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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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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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年12月1日│5萬元│未載│85年12月1日│1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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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票載發票人均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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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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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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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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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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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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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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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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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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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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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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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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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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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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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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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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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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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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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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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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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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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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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年10月10日│5萬元│未載│86年10月10日│26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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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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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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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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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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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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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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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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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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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28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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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13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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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13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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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13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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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13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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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13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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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年3月10日│5萬元│未載│87年3月10日│13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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