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陳素香
陳緊
陳美麗
胡懿心
胡宥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