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七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