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同年十月十四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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