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被告乙○○被告泰勇通運有限公司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