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陳威廷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乙案(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一號),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同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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