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8號
原   告 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微鈞
訴訟代理人  方彥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響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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