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柯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之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之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