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銘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銘耀營造有限公司、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惟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以書狀追加訴訟標的金額貳拾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達壹佰柒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尚欠裁判費壹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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