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
楊貴森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9年4月27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桂興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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