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九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杰正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