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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