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曾許順 代理人 曾思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雪霜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補正其訴之聲明(即原告主張分配表應如何變更及變更後被告可獲分配之金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期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