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 佳縈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是以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與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故應以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尚有不同。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2,8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納3,53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公告現值│面積│公同共有│被告許│訴訟標的價││││(元/平方│(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佳縈之│額││││公尺)│││應繼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新營區│11,400元│212│1/1│1/4│604,200元│││太子段1695地││││││││號││││││├──┼──────┼─────┼─────┼────┼───┼─────┤│2│臺南市新營區│1,000元│90│67/960│1/4│1,570元│││太子段1775地││││││││號││││││├──┼──────┼─────┼─────┼────┼───┼─────┤│3│臺南市新營區│11,400元│232│67/960│1/4│46,146元│││太子段1776地││││││││號││││││├──┼──────┼─────┼─────┼────┼───┼─────┤│4│臺南市新營區│11,400元│15│67/960│1/4│2,984元│││太子段1783地││││││││號││││││├──┼──────┼─────┼─────┼────┼───┼─────┤│5│臺南市新營區│11,400元│30│67/960│1/4│5,967元│││太子段1784地││││││││號││││││├──┼──────┼─────┼─────┼────┼───┼─────┤│6│臺南市新營區│11,400元│10│67/960│1/4│1,989元│││太子段1785地││││││││號││││││├──┼──────┼─────┼─────┼────┼───┼─────┤│總計││││││662,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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