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王建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廷維王建程趙慧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對於遺產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a)係請求被告王廷維應將臺
南市○○區○○○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移轉登記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查系爭房屋財產價額經評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司調字第388號卷第81頁,下稱調解卷)在卷可按。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333元(計算式:415,000×1/3≒138,33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b)係請求被告王廷維應將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571-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平均分割,由原告分得三分之一。查系爭571-3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376元,面積則為1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解卷第129頁)在卷可稽。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523元{計算式:(27,376×136×1/2)×1/3≒620,523}。
⒊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c)係請求被告王廷維應將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336分之775(下稱系爭1048地號土地),以及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336分之775(下稱系爭1080地號土地)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平均分割,由原告分得三分之一。查系爭1048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面積則為21,435.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36分之775,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解第133-135頁)在卷可稽。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1,361元{計算式:(1,100×21,435.25×775/6336)×1/3≒961,361}。又系爭108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面積為2,442.1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36分之775,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解卷第137頁)在卷可稽。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529元{計算式:(1,100×2,442.14×775/6336)×1/3≒109,529}。是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0,890(計算式:961,361+109,529=1,070,890)。
⒋據上,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9,746(計算式:138,333+620,523+1,070,890=1,829,746)。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王建程應將自 王瑞沛 之國泰人壽新添運終身壽險保單請領金額300,000元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元(計算式:300,000×1/3=100,000)。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趙慧萍應將自王瑞沛臺南市歸仁區農會領取之存款639,000元(計算式:285,000+7,000+347,000=639,000)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000元(計算式:639,000×1/3=213,000)。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2,746元(計算式:1,829,746+100,000+213,000=2,142,74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2,2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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