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敏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敏中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參佰陸拾貳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傅敏中前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96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片名為「呆呆熊電視版」、「MOMO歡樂谷」、「YOYO點點名」等影片,分別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復知悉其於100年1月13日前之某時,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才 」之男子,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所販入內含前開著作之光碟乙批,均屬未經授權重製之盜版光碟,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之犯意,在其於臺中市○○區○○路2段309號(即水湳市場)擺設之攤位以每片1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往來顧客牟利,以此方式侵害木棉花公司、東森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0月1日13日13時許,為警在上址攤位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共362片。
二、案經木棉花公司、東森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傅敏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及書證,經檢察官及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查扣之物品係經員警搜索所查扣之物品,而本案之搜索程序及因搜索所查扣之物品,既均非屬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論罪科刑情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木棉花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吳國賢 於警詢時指述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重製光碟確非木棉花公司授權生產之正版光碟之情節相符(見核交字第114號卷第10頁),且有木棉花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鑑識報告、呆呆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呆呆熊版權公證書等授權文件、委託書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8日(100)東視總字第018號函文等(參核交字第114號卷第8、17、18-31及6頁)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重製光碟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上開光碟之低度行為,為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為刑法評價上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應僅成立一罪。且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理由說明四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等語。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前揭盜版影音光碟片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木棉花公司、東森公司及其他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處。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所應處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刑度非輕,然本件被告查獲之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甚佳,且與提告之被害人木棉花公司及東森公司分別於本院達成調解,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968號及第209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木棉花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國賢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從遭取締之後,知道他錯了,一直有積極與我們聯絡,也有到我們公司來道歉,請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表達願意原諒被告之意,而被告因髖關節置換人工關節而身屬輕度肢障,且收入不佳致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拮据,有被告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影本及清寒證明各1紙在卷可考,其以書狀陳稱迫於生活壓力乃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牟利,參以本件扣案之重製光碟數量非鉅,被告所陳應屬可信,倘依前開法定最輕本刑再因累犯加重,被告勢必入監服刑而影響其工作及家庭生活甚鉅。是本院認其犯罪之情狀,尚非無可憫恕之處,如對其科以最低度之法定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被告宜知自持,勿再觸法,俾免日後重罰,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散布盜版光碟,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其散布之數量非多、時間非長,兼衡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且與告訴人木棉花公司及東森公司調解成立,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362片,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盜版影音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01│呆呆熊電視版│木棉花公司│45片│├──┼─────────┼──────┼───┤│02│呆呆熊電影版│木棉花公司│4片│├──┼─────────┼──────┼───┤│03│momo歡樂谷1-4│木棉花公司│29片│├──┼─────────┼──────┼───┤│04│momo日記│木棉花公司│2片│├──┼─────────┼──────┼───┤│05│momo唱唐詩1-2│木棉花公司│5片│├──┼─────────┼──────┼───┤│06│YOYO點點名│東森公司│29片│├──┼─────────┼──────┼───┤│07│哆啦A夢 大雄 的恐龍│國際影業公司│4片│├──┼─────────┼──────┼───┤│08│哆啦A夢人魚大戰│國際影業公司│3片│├──┼─────────┼──────┼───┤│09│哆啦A夢綠之巨人傳│國際影業公司│3片│├──┼─────────┼──────┼───┤│10│哆啦A夢貓狗時空│國際影業公司│4片│├──┼─────────┼──────┼───┤│11│巧虎│八大影業公司│14片│├──┼─────────┼──────┼───┤│12│動物花園│八大影業公司│28片│├──┼─────────┼──────┼───┤│13│昆蟲LIFE秀│八大影業公司│18片│├──┼─────────┼──────┼───┤│14│海綿寶寶│東森公司│44片│├──┼─────────┼──────┼───┤│15│DORA│東森公司│60片│├──┼─────────┼──────┼───┤│16│DIEGO│東森公司│70片│├──┴─────────┴──────┼───┤│總計│36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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