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三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