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