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