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6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李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宣
示之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五行更正為「以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
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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