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03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65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