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拍字第16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法定代理人 李典 (現任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5號,送達代收人曾美檯號)相對人 楊美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2關於「土地坐落新竹縣○○鄉○○段77之26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坐落新竹縣○○鄉○○段77之246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次查,判決(裁定)之更正,係以判決(裁定)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至於判決(裁定)後,如發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等事實,尚與判決(裁定)更正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