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續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96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對人王○○之子法定代理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之子(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十七時零分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之子(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案主),為甫出生一個多月之幼兒,案母因不明原因將案主遺棄於新竹馬偕醫院,經醫院社工及聲請人聯繫法定代理人,皆無人接聽,亦無人回電,案母對於案主未能善盡保護照顧之責。為維護案主之生命安全,並予以妥適照顧及保障權益,聲請人於101年8月20日17時0分緊急安置案主,並依法聲請繼續安置案主三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個案摘要表照片2張等件附卷可稽,核與其上開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參以案主為甫出生一個多月之幼兒,且目前無人可提供案主生活所需之妥適照顧及維護其安全,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又聲請人於101年8月20日17時0分緊急安置案主,依法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聲請人於
101年8月22日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案主,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並准許由聲請人自緊急安置期滿後,即自101年8月23日17時0分起繼續安置案主3個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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