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上味便當專賣店台灣銀行太保分行│97年12月31日│55,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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