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3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見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