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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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31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告GARCIACIARACASTRO( 丁恰拉 )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