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 岡小字 第586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吳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7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違約金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期間
(民國)
46,784元
1.845%
自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7月17日止
0.1845%
自111年5月19日起至111年7月17日止
2.22%
自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18日起至111年11月18日止
0.444%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