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592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凌國恩

被告 陳裕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0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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