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354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被告 余佳柔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