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告匯豐汽車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裕齡 被告 張誠仁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 被告 張宴泉
張季庭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杏 被告 張水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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