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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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伯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伯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文先前於(一)於民國93年間因轉讓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確定,惟其後經本院95年度撤緩字第39號裁定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二)於96年間因販毒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二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三)於94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於103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8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再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並與上開(四)所示案件,於103年12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合計刑期
5年9月,嗣再由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
79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陳伯文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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